優信二手車靠譜嗎,合肥優信二手車靠譜嗎
導 讀
據裁判文書網,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四中院”)二審審結了一起涉二手車交易案。消費者余先生花費16.6萬元通過二手車平臺購買一輛二手車,在使用和維修過程中發現該車存在發動機更換、維保記錄缺失等問題,涉案二手車電商平臺被法院認定構成欺詐,被判退一賠三。
16.6萬元購買二手車
現身說法,挺靠譜的。幾個月前我在優信二手車合肥大賣場買了一輛日產天籟,當時賣場就說可以7天無理由退貨,還有一些保修的服務。不過到現在我的車也沒有出過問題,從剛買回來的幾千公里現在已經破萬了,品質方面挺有保障的。
發動機被更換過
2020年12月23日,余先生通過優信寧波公司“優信二手車全國購”平臺購買涉案車輛,車輛價款共計166000元,另有GPS費用500元、物流運輸費用2791元及過戶代辦費用1800元;雙方簽訂了《二手車銷售協議》,約定平臺向于先生提供315項車輛檢測、1年包退、全國聯保等增值服務。《協議》還載明,因二手車是特殊商品,故平臺不對車輛型號、配置的真實情況負責。
2020年12月23日,余先生向優信寧波公司支付定金54891元。同日,余先生與案外人深圳前海微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微車貸汽車金融借款抵押合同》,貸款金額為116200元,用途為支付涉案車輛的購買款,收款賬戶為優信寧波公司賬戶。2021年1月7日,余先生收到涉案車輛。
后來,余先生稱其因車輛變速箱滲油進行維修的時候得知發動機被更換過,向一審法院申請調取涉案車輛的維修記錄。根據昆山肯特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維修記錄顯示,涉案車輛曾經于2020年7月更換發動機。
應該挺靠譜的。之前在優信二手車的線下大賣場買過一輛車,現在快一年了。因為自己經常跑長途,?表顯里程肉眼可見與日俱增,難免出一些小問題,每次都是回賣場修理。“1年保修”算是自己正在驗證的吧,不過其他的像“。
合肥優信二手車靠譜嗎,余先生提交涉案車輛與同型號其他車輛發動機號碼牌的照片、視頻,證明涉案車輛發動機號碼牌存在明顯異常,被告應該能夠發現該異常。照片顯示涉案車輛發動機號碼牌上的數字存在較為明顯的扭曲、變形,號碼牌表面有明顯的摩擦痕跡。
平臺否認
應該可以吧,畢竟是上市企業。之前去優信二手車合肥大賣場買車,有看到工作人員在檢測,?每車必檢應該是可以做到的,而且聽說還是按照國家標準鑒定車況。就是不知道有沒有他們宣傳的那么仔細,能不能達到300多項還是值得。
存在隱瞞與欺詐的主觀故意
優信寧波公司提交檢測報告及存證視頻,證明其在購買涉案車輛時進行了檢測,并未發現存在發動機更換的情形,對發動機更換一事不存在隱瞞的主觀故意。檢測報告顯示在第三方平臺查詢維修保養記錄查詢結果為“查無記錄”。發動機相關檢查結果為發動機系統檢查100%通過,檢查狀態及性能正常。
優信寧波公司辯稱,事實層面,余先生在使用案涉車輛過程中并未發現該車存在任何歷史或現實的質量問題,且據余先生庭審中陳述案涉車輛仍在使用過程中。因此,應認定該車能正常使用、并不存在發動機及車況方面的質量問題。與優信寧波公司在檢測報告中出具的“發動機系統檢查100%通過,檢查狀態及性能正常”相一致,應認定優信寧波公司在向余先生出售該案涉車輛時并不存在隱瞞車況的情形。
此外,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二)更換發動機的”,而優信寧波公司在購買案涉車輛時并未在車輛登記證上發現存在更換發動機的備案信息。綜述,優信寧波公司作為案涉車輛的轉賣人,不存在欺詐的主觀故意。
法院:
優信寧波公司構成欺詐,退一賠三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結合各方意見和舉證、質證情況,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優信寧波公司在涉案車輛交易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所謂欺詐,系指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欺詐的認定應具備以下幾個要素:
一是欺詐的故意;
二是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
平臺沒有靠不靠譜,只有車靠不靠譜。買二手車,主要是做個二手車檢測評估,看看車有沒有出過事故,有沒有換過主要部件。優信二手車很早就提供檢測報告了,依據還是國家標準,是比較可信的。望百度采納 。
三是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
優信平臺可靠,只有汽車不可靠,買二手車,主要是做二手車評估,看汽車是否發生事故,主要部件是否已更換,然后 去4s,在決定購買之前,請先查看車輛維護記錄等。 購買時,您必須仔細閱讀合同。此外,購買汽車的最佳方法是在線。
四是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而為意思表示。
本案中,優信寧波公司主張其對涉案車輛更換發動機不知情,不具有欺詐的主觀故意。一審法院認為,優信寧波公司作為專門經營二手車輛交易的一方,其亦自稱為“專業的二手車經營者”,應當對涉案車輛的狀況具有高出一般消費者的、相對更加專業的認知水平和能力,消費者選擇向其購買二手車,亦是基于對其專業能力的信任。二手車輛交易中,發動機的狀況屬于影響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的重要因素,且消費者一般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優信寧波公司在檢測車輛時,應對此項檢測盡到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不應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為標準,而應以相對更加專業的認知為標準。本案中,涉案車輛的維修保養記錄查詢結果為“查無記錄”,按照通常認知,二手車輛不可能沒有經過維修保養,在查詢不到相關記錄的情況下,優信寧波公司應該通過其他途徑進行查詢,同時對涉案車輛進行更為認真、專業的檢測。
綜上,無論優信寧波公司是明知發動機存在更換而故意隱瞞余先生,抑或優信寧波公司沒有盡到專門經營者應盡的注意義務而未發現發動機被更換的事實,其在交易過程中,沒有將其檢測的情況如實告知余先生是確定無疑的。在此情況下,優信寧波公司對影響購買的消極事實沉默不告知,并對涉案車輛作出狀態及性能正常的報告,與涉案車輛實際情況并不相符,使余先生基于對優信寧波公司的信任而陷入錯誤認識,認為涉案車輛不存在問題從而進行購買,優信寧波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
優信寧波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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