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著紅旗反紅旗,扛著紅旗反紅旗
只想問:如果是一個外籍人穿和服出現在日本風情街,那么TA還會受到這樣的對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等活動(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財物;(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十二)其他的行為。
警察的行為明顯違反了第二十二條中的“(十二)其他的行為”,應依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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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警察還勒令那個小姑娘把鞋襪脫了,說是“作案工具”,給沒收了。
爆出來之后又還回去了。
首先我要說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司招聘信息都有水分,但像一些保險公司、培訓咨詢公司等是會出現大量招聘應屆生的情況,其實,他們大多數并不是真的要用人,也清楚他們所招聘的人會經常流動,他們這樣只是變相的做廣告宣傳。
是什么戀足癖嗎……?
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濫用公權力,不需要道歉嗎?
46、 缺嘴少耳朵又聾又啞 47、 【打著紅旗反紅旗】釋義:打著革命的旗號,干反革命的事。比喻偽裝革命。例句:好人也會辦錯事,壞人也會偽裝積極,打著紅旗反紅旗。 48、 【桌子底下放風箏出手就不高】(歇)比喻起點低,條件差,事情不。
同意高贊回答,這是所有法律人的恥辱。
U型鎖不該只砸向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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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女子的行為,警察濫用職權的行為是對憲法尊嚴的踐踏。
原文,我們是法治國家,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人的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不應該隨個人主觀意志而轉移,而是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穿著這身警服,扛著紅旗反紅旗,你代表的不是你自己,而是國家權力、是執法機關。而一個人以執法機關的形式利用公權力宣泄個人/民族情感,雖維護了民族情感,但卻對執法機關的公信力造成了傷害,違背程序肆意濫用權力搜查手機、沒收與案情無關的鞋襪更是對憲法、對法律的侮辱與踐踏。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這句話是每個法律人從一開始學習法學就要學到的一句話。
傷害民族情感的是敵人,破壞法治建設的也絕不是朋友。
總有一些人,國家沒見怎么建設、稅也不見得交了多少,沒有創造價值也沒貢獻力量,天天就琢磨著怎么扯著大旗給同胞、給人民添堵。
扛著紅旗反紅旗的人和漢奸一樣可惡。
是誰把拳頭揮向了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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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的不是質疑,不是爭吵,是一潭死水,是一手遮天。
討論的人多了,事情才會繼續發展,問題才能得到解決。
只是希望大家真對事件本身進行討論,可以帶有情緒,但煩請不要脫離事件本身對彼此進行人身攻擊。
不關評論區,但跳出事件本身輸出人身攻擊的直接刪除。
垃圾論壇,里面純屬發泄情緒的,理性討論者越來越少了,情緒發泄完了什么都沒有,批評中國(人)可以,但是要說中國什么都不行,即使證明了又能夠干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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