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管
召回是汽車后市場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國際通行做法。截至2021年11月底,我國已累計實施汽車召回2385次,涉及缺陷車輛9000萬輛。但是,如果出現仍存在確認缺陷而應召未召或無法召回的情形該怎么辦呢?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管,近日,GB/T 40914-2021《汽車產品召回 預警規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2021年第14號中國國家標準公告),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實施。
標準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汽車產品生產者(以下簡稱生產者)是。
標準明確預警發布主體為召回主管部門和生產者,預警信息內容包括涉及對象范圍、危險事件或情形描述、綜合警示水平、預警等級及風險防范對策。同時,標準明確召回主管部門、技術機構和生產者針對不同預警等級而采取響應方式,如下表所示。
標準實施意義
標準作為產品召回領域首個預警標準,與法規及相關標準進行了有效銜接,具有重要實踐意義。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汽車召回,指由缺陷汽車產品制造商進行的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換、收回等具體措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國。2002年,中國國家質量監督部門起草相關條例;
1.標準落實法規要求。《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可以組織對汽車產品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時向社會發布風險預警信息”。因此,標準是落實法規要求,給出主管部門發布預警信息的規則。
本條例所稱召回,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對其已售出的汽車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動。第四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2.標準承接現有召回技術標準。GB/T34402-2017《汽車產品安全 風險評估與風險控制指南》指出風險預警是風險控制策略與措施的方式之一;GB/T39603-2020《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效果評估指南》指出對于召回效果不合格的召回活動,若生產者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依然無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適時發布召回預警。因此,標準承接上述技術標準,給出召回預警發布的流程和要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汽車產品生產者(以下簡稱生產者)是缺陷。
3.標準銜接汽車技術發展新趨勢。智能網聯汽車使車輛不再是孤立的機電單元,可能面臨來自“云—管—端—外部鏈接”等的風險。標準銜接技術發展新趨勢,明確云平臺等相關服務提供商問題導致的車輛系統性安全風險的,可啟動預警分析流程,根據預警等級啟動響應預警發布及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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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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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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