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辦法
《實施細則》提出,國家對回收拆解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國家鼓勵機動車生產企業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辦法,機動車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生產者責任,應當向回收拆解企業提供報廢機動車拆解指導手冊等相關技術信息。
《實施細則》對回收拆解行為進行了規范。包括回收拆解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核驗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身份證件,逐車登記機動車型號、號牌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等信息,并收回下列證牌;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和尾氣后處理裝置,以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不齊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書面說明情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機動車車架(或者車身)或者發動機缺失的應當認定為車輛缺失,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存在抵押、質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業不得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等。
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或者出售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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