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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 汽車知識網 > 汽車問答

汽車是動產還是不動產,車輛為什么屬于不動產

本案處理的焦點及難點在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且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汽車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婚后獲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該輛汽車是婚后獲得,因此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

汽車是動產還是不動產

基本案情

.....

汽車是動產。汽車屬于動產,因為汽車移動后,其價值會受到影響或者貶值。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是移動后,其價值是否會受到影響或者貶值,所以汽車是動產。但由于汽車的價值比較高,所以享受了動產登記的待遇。???。

原告:李某

被告:張某

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于2013年11月27日在濟陽縣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原告李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經本院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后,雙方感情未能和好。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21日再次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原被告于2014年3月份開始分居。被告曾因不孕到濟南某婦科醫院檢查治療。

原、被告婚后于2014年3月28日購買長安牌小型轎車一輛,購買時車輛價值約42000元,車牌號魯Axxxxx,車輛為什么屬于不動產,車輛登記在原告李某名下。原、被告均認可,該車現在價值35000元。

訴訟中,被告方認可,原、被告結婚前,雙方見面時被告收原告8000元;收20000元彩禮錢,被告又返還原告2000元;被告收原告棉絮款1500元,后隨著結婚的被子拿到原告處。

案件焦點

汽車是動產還是不動產

李某父母在李某婚后購車時為其出資,該車輛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

一、汽車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兩者有何區別 汽車屬于動產,因為汽車移動后,其價值會受到影響或者貶值。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是移動后,其價值是否會受到影響或者貶值,所以汽車是動產。但由于汽車的價值比較高,所以享受了動產登記。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

一、關于長安牌轎車一輛的分割問題。原告稱其父母在車輛購買時出資30000元,系將該30000元匯入原告的賬戶中,用原告的名義支付購車款,剩余是支付現金,并主張該車系家庭共同財產,不應分割,并提交了銀行卡記賬憑證一份予以證實;被告稱該車系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14年3月份購買魯Axxxxx號長安牌轎車一輛,該車輛系雙方婚后購買,且登記在原告李某名下,應認定為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現被告方要求對該車輛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定。魯Axxxxx號車輛購買時價值約42000元,雙方均認可車輛現在價值35000元。根據車輛的占有及原、被告主張車輛分割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認定,車輛歸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給付被告張某該車價值的一半17500元。

汽車是動產還是不動產

三、關于原、被告主張的分割共同債務的問題。原告主張,結婚時向其叔伯哥哥借款50000元,系共同債務,應依法分割,被告對此不認可。本院認為,因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該項主張且被告不認可,本院對原告的此項訴求不予支持。被告主張,其父母在車輛購買時出資現金20000元,該20000元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應依法分割,并提交了銀行卡記賬憑證及證人董某某出庭作證,原告對此亦不認可。本院認為,被告申請的證人董某某系“風行汽車濟南濟陽店”銷售經理,從其證言中能夠看出,原、被告購買車輛當天(2014年3月7日),被告的母親支付現金20000元,剩余購車款系原告李某刷卡支付,購車款共計44000元。證人系汽車4S店銷售人員,其證言可信度較高,且其證言能與原告提交的銀行記賬憑證2014年3月7日的記錄相符,本院對其證人證言予以采信。從當事人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和證人證言能夠看出,被告母親的出資是為了購買車輛,系車輛價款的一部分,被告母親在出資時并未說明該款系借給原、被告買車用,原、被亦未向其出具債權債務證明,被告母親的出資應視為對原、被告購買車輛的贈與,現購車款已轉換為車輛,應以車輛為標的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依法分割,不宜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對被告的此項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汽車屬于動產,因為汽車移動后,其價值會受到影響或者貶值。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是移動后,其價值是否會受到影響或者貶值,所以汽車是動產。但由于汽車的價值比較高,所以享受了動產登記的待遇。所謂不動產,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質不。

四、關于被告主張的其患有癲癇病,要求原告給予經濟幫助5000元。原告不認可被告的主張。本院認為,被告在庭審中自認與原告結婚前就患有癲癇病,且被告現居住在其父母處,被告以癲癇病為由向原告主張經濟幫助于法無據,本院對被告的此項主張不予支持。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雖經接觸和交流后登記結婚,但因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結婚后不到半年,原告就向本院起訴要求離婚,能夠看出雙方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未能和好,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訴要求離婚。且雙方自2014年3月份就開始分居,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應當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李某要求與被告張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條、第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八條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汽車屬于動產。以下是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1、定義不同:動產是指能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如各種流動資產、各項長期投資和除不動產以外的各項固定資產。不動產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質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將嚴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有。

二、魯Axxxxx號長安牌轎車歸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張某該車輛價值的一半17500元。

汽車不屬于不動產。以下是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別:1、定義不同,動產是指能脫離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資產;2、耐久性不同,動產一般都是存在損耗,在移動、流動過程中都會出現一定的耗損,耐久性也具有有限性。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

三、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取回其陪嫁的14床被褥。

四、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本案處理的焦點及難點在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且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汽車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婚后獲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該輛汽車是婚后獲得,因此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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