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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出租汽車通過險

共享經濟作為一種新經濟形態備受關注。共享租車模式的廣泛應用,在為人們帶來生活便捷、收入增益的同時,也伴隨著大量使用安全、保險賠付糾紛等問題的產生。本案審理以審查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構成要件為基礎,綜合考量車輛的使用用途和使用人改變等因素,認定共享租車行為屬于《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情形,以此規范司法實踐的適用標準,更好地平衡共享經濟模式下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對價關系。

2019年3月,原告戴某為其名下的一輛豪華跑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包括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

保險單中對于保險車輛使用性質標注為:家庭自用汽車。重要提示欄載明: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以及轉賣、轉讓、贈送他人的,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變更手續。

原告將涉案車輛通過某互聯網共享租車平臺對外有償出租。

2019年4月,案外人王某通過該租車平臺租賃了涉案車輛。

租賃次日,王某駕駛的涉案車輛發生單車事故,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

金融危機爆發后導致全球需求嚴重萎縮,激化了產能過剩的危機。在此情境下,共享經濟作為一種新經濟形態備受關注,其主要理念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率。本案所涉“共享租車”模式就是其中的一種,即通過整合現有的車輛資源,滿足供需雙方的要求、創造最大效益的同時進一步緩解城市交通壓力、遏制全球變暖。共享租車模式的廣泛應用,在為人們帶來生活便捷、收入增益的同時,也伴隨著大量使用安全、保險賠付糾紛等問題的產生。本文旨在分析車輛共享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對車輛自有保險賠付影響的認定。

出租車報保險時都需要車輛行駛證正副本,駕駛證正副本,身份證,出租車從業資格證。出租車,臺灣稱作計程車,廣東及港澳地區稱為的士,新加坡及馬來西亞一帶則稱為德士;是按表收費的交通工具,收費一般較其它交通工具高。出租。

一、共享租車交易模式下租賃車輛保險現狀分析

不同于傳統B2C租車公司的運營模式,本案所涉的共享租車平臺是通過移動互聯網引入車管家角色,構建的用P2B2P模式為租車用戶和車主解決需求的共享共贏汽車租賃平臺,個人車主將閑置私家車登記在平臺上展示出租,以此賺取額外收入,而租車用戶亦可通過該平臺以經濟便捷的方式租用心儀車輛。

駕駛出租汽車通過險

以某共享租車平臺《保障細則》為例,雖然在租客無任何違約的情況下,租車平臺代租客承擔租賃車輛維修費用,但前提是租客購買平臺優享服務并設有具體的賠償上限,而大部分租客在租車前并不愿額外支付費用購買平臺優享服務,且豪華車型因配件昂貴一般維修費用較高,大部分超出賠償上限。由于平臺理賠程序繁瑣、租客理賠難等原因,導致共享租車出現事故后,車主偏向選擇向承保自有保險的保險公司主張理賠,但卻往往面臨因租賃車輛不符合“非營運”性質而拒賠的風險。

二、共享租車行為應認定為《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情形

《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一)共享租車行為導致危險程度增加達到重要性

您好!給出租車上保險,除去必要的交強險之外,汽車一般買三責險、車損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以及盜搶險這四個險種。其中,交強險是國家強制險種,您老公必須投保,否則無法正常上路;三責險作為交強險的重要補充,可以按照保。

該要件要求必須達到需提高保費或解除合同的程度,才能認定為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首先,共享租車行為改變車輛用途,而營運車輛的保費普遍高于家用車輛保費。有觀點認為,私家車即使通過共享平臺出租給他人使用,但租客并非用來從事經營活動,因此使用性質仍為私用,不應認定為改變車輛用途。對此,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中6.1條明確“營運機動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非營運機動車是指個人或者單位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上述行業標準是對技術術語進行的解釋,是公安部頒布的公共領域知悉材料,具有標準規范效力。

結合上述標準,判斷共享租車是否為營運車輛應以使用有無獲取利潤為目的,而非單憑租客使用行為來認定。車主通過共享租車平臺對外出租自有車輛的行為,是以獲取租金為目的的,違反了保險合同約定的家庭自用汽車的使用性質,改變了保險標的用途。

以某租車平臺規則規定為例:其對租客的要求為1.持有有效的、完全的(非臨時的)駕駛執照(國際駕照暫不支持);2.持有中國身份證的租客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外籍租客,年齡滿18周歲;3.在交易前累計扣分不超過11分;4.前3年內沒有酒后駕駛前科,吸毒駕駛前科或被暫停或吊銷其駕照;5.前3年內沒有有關危險駕駛和或無保險駕駛前科;6.前3年內沒有被拒絕投保或被停保的記錄;7.需通過租車平臺資質審核。

(二)共享租車行為導致危險增加狀態持續

持續性要求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狀態持續一段時間,足以打破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保險風險的評估。若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存在時間短暫,隨后即恢復原狀,則并未違反對價平衡原則,且極短時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也不涉及通知義務,故判斷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以持續性作為要件之一。在認定持續時間長度方面,以危險增加與持續時間成正比為原則。共享租車行為使得危險程度增加持續時間,不同于一般家庭自用,短時間內多次出租,提高了車輛的出行頻率,擴大了出行范圍。

如果不幸撞壞豪車或駕車致人重傷,賠償可能高達幾十萬,交強險最多賠12.2萬,顯然是杯水車薪。但是投保了三者險,交強險賠付不足的部分,就可以由保險公司賠償。建議至少購買20-50萬保額的三者險。3、車上人員責任險。

本案中涉案租賃車輛一年內在某租車平臺上多次登記出租,并且已經發生三次保險事故,且每次駕駛員均不同。由此可見一年內多次出租的行為使得顯著增加的危險處于長時間持續狀態。

2、第三者責任險: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需由投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對于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合同規定賠償。3、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駕駛員傷亡。

駕駛出租汽車通過險

(三)共享租車行為非保險人可預見情形

駕駛出租汽車通過險

危險評估是保險費率厘定的基礎。保險合同簽訂以后,保險標的并不處于保險人的控制之下,若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則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及保險金覆蓋必然將超過保險人訂立合同時所能合理預計的概率。此時若繼續依照之前的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則顯失公平。共享租車平臺上的車主自有保險均是家庭自用性質,其共享出租行為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增加了承保風險,卻未通知保險公司,也非其締約之時所能預見,導致保險人承擔的風險大于其對應收取的保費,違反了對價平衡原則,不利于保險行業健康長久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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