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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實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奈實貿易有限公司

“以租代售”作為汽車消費模式的舶來品,在其引進之初便爭議不斷。一方面,“以租代售”可以緩解消費者的資金壓力,通過一成首付甚至零首付,每月只需支付少量租金的方式將車開走,待租金全部支付完畢后獲得車輛的所有權。另一方面,由于以租代售模式下,車商往往不會審核租車人的征信。當租車人無法支付租金時,租車人與車商之間會產生尖銳的矛盾。除此之外,監管的不到位、以租代購模式法律性質的爭議,都導致租車人與車商出現糾紛時不能很好的化解雙方的糾紛。

一、車輛“以租代購”合同的性質——保留所有權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1、第一種觀點認為汽車“以租代售“合同屬于租賃合同。

在“以租代售”合同出現的初期,由于對“以租代售”模式研究較淺,部分裁判文書認定“以租代售”合同屬于租賃合同,目前此觀點已經被摒棄。租賃合同存在以下特征:首先,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的所有權并不會轉移,仍然屬于出租人所有。租賃期間屆滿后,承租人負有返還租賃物的法定義務。其次,租金的價格往往大幅度低于租賃物本身的價值。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享有租賃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租賃物的所有權并未轉移,租金構成中并未包含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的剩余價值,僅對應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的使用價值。因此,租金的價格往往大幅度低于租賃物本身的價值。再次,租賃合同中,車輛的保險費用等必要支出費用一般由出租人承擔,而“以租代售”合同中并非如此。最后,“以租代售”合同很難界定合同雙方存在租賃的合意。合同雙方之所以會如此簽訂合同很大程度是因為買受人由于經濟原因,無法一次性支付購車款,出賣人在買受人未支付全部購車款的情況下,擔心將車輛過戶到買受人名下后出現糾紛時無法保障自身權益,因此保留車輛所有權,類似于采取抵押留置條款(抵押人在無法清償債務時,抵押物歸抵押權人所有,抵押權人可以處置抵押物)的措施。但因為抵押留置條款在我國不被允許,所以合同雙方采取“以租代售”的模式來規避各方的風險。而“以租代售”合同均不滿足上述四點特征,故將“以租代售”合同理解為租賃合同是不準確的。

2、第二種觀點認為汽車“以租代售”合同屬于融資租賃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可知,融資租賃合同是由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兩個有名合同融合而來,即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是并列的關系。買賣合同的兩方當事人是出賣人與出租人,奈實貿易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的兩方當事人是出租人與承租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根據承租人的需要或者指示由出租人向出賣人購買。“以租代售”合同出賣人與出租人往往是同一主體,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是在“以租代售”合同中一體呈現,也就是說“以租代售”合同中的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是形式與內容的關系,二者處于顯隱二重性關系。因此,以租代售“合同不屬于融資租賃合同。

3、第三種觀點認為”以租代售“合同屬于保留所有權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第六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將標的物出賣、處置或者做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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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在回贖期限內沒有回贖標的物,出賣人可以以合理價格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出賣所得價款扣除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以及必要費用后仍有剩余的,應當返還買受人;不足部分由買受人清償。

”以租代售“合同符合分期付款合同與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的要件形式。

第一,”以租代售”合同約定承租人在支付全部租金之前,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符合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的特征。第二,“以租代售”合同支付的保證金以及租金可以視為分期付款合同中買受人支付的分期款。因此,可以說“以租代售”合同是由分期付款合同和保留所有權買賣合同有機結合形成的保留所有權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二、車輛“以租代售”合同法律風險

1、“以租代售”購車從事網約車服務,若由于種種原因無法繼續從事網約車業務,不構成解除“以租代購”合同的抗辯理由。

(2017)川0191民初2057號

滴滴平臺取消對公獎勵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胡某認為該變化構成情勢變更,合同應予以解除的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重慶長安空港汽車配件有限責任公司重慶長安離合器制造有限公司重慶長安志陽汽車電氣有限責任公司 重慶東本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重慶海陵活塞環有限公司重慶海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重慶紅旗缸蓋制造有限公司重慶紅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重慶金甌科技。

2、出賣人需對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承擔責任。

(2018)川0114民初2550號

因此,成工機電公司的解除合同請求缺乏相應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在標的物交付之后發現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因成工機電公司交付的案涉裝載機存在4驅2驅轉換失效等質量問題且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補救,故張興成、曾宣琴的解除合同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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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買受人無法支付到期租金,出賣人有權選擇買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購車款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買受人支付車輛使用費。

“以租代售”合同本質上來說屬于買賣合同的一種,合同雙方更加關注的是車輛的所有權。若買受人發生違約的情形,將陷入極其被動的情形,出賣人擁有合同的解除權,除非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未達到合同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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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租代售“模式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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